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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谭杰、西格迈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杰,西格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谭杰,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西格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浦坝港镇(三门沿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蒋欣洋。申请执行人谭杰与被执行人西格迈股份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西格迈股份有限公司在(2017)浙1022执109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格迈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