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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赵淑凤、周寅生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事审判庭,赵淑凤,周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淑凤,女,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寅生,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及(2016)豫0103刑初284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淑凤、周寅生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文赵叔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寅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50元或者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同乐审判员  金永毅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