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3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洪宝诉被告应萍、严超、严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宝,应萍,严超,严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3968号原告:陈洪宝,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英,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萍,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严超,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严玉东,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陈洪宝与被告应萍、严超、严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原告陈洪宝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