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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宝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宝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328号原告安宝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春辉,祁县古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住所地祁县迎宾东路75号。主要负责人杨文燕,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武斌,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全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宝同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宝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宝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宝同负担。审判员  王志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丽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