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池州市天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天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02民初4118号 原告:池州市天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乌沙镇船舶基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02254599211L(1-1)。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房船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公园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007049898490。 法定代表人:李德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天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天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池州市天宇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锋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