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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旭琴、蔡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琴,蔡双,潘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4156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琴,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住宁波市慈溪市。申请执行人蔡双,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慈溪市。被执行人潘雷雷,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张旭琴等与被执行人潘雷雷诈骗罪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旭琴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刑初50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雷雷给付636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41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