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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14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晋江市新世界服装印花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晋江市新世界服装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4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00383169-4,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晋江市新世界服装印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430931-8,住所地晋江市英林西埔。法定代表人洪常顶,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市新世界服装印花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0元及责令停止生产,现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缴纳了罚款50000元。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一同到现场勘验,经勘验发现被执行人的厂房现场未投入生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将水污染防治项目上报审批,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鉴于上述情形,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经审批通过再次投入,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