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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新县启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缘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7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启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定市缘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632民初14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定市缘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启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吴俊雨、杜西霞、俞锦华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杜西霞存款42955元(含案件受理费425元、申请执行费53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0632民初1440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启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2民初1440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