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云生与栾松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生,栾松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421号原告:王云生,男,1944年10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栾松胜,男,1957年5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生与被告栾松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云生负担。审判员 路斌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