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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45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一山、杜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一山,杜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45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机构代码:70834296-2。被执行人:王一山,男,汉族,住河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杜秀玲,女,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一山、杜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63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王一山应偿还借款本金830902.3元及其利息等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仲裁费23666元,被执行人杜秀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粤0113执4589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秀玲名下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平康路隆基大街1巷27幢2梯302房的房屋一间,但已被其他案件首封,本案已进行轮候查封。除此以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因非本案首封而致本案不能对该房屋进行处分,且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汉光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