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苑久强、陈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苑久强,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26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50904-9。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苑久强,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苑久强、陈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苑久强、陈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3296.56元,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6月15日,欠利息51180.57元,2015年6月15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苑久强、陈丽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位于昆山开发区XX路XX-XX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处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368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8058元,由两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苑久强、陈丽娟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现与上述被执行人和解协调中,暂时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苑久强、陈丽娟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说明,现与上述被执行人和解协调中,暂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