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行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胡小竹与邵阳市公安局公安及隆回县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小竹,邵阳市公安局,隆回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5行终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小竹,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邵阳市北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公安局,住所地邵阳市红旗路272号。法定代表人谭学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穗湘,该局法制支队复议应诉科副科长。原审第三人隆回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号。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文杰威,该局法制大队教导员。上诉人胡小竹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三月二日作出的(2016)湘0511行初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小竹、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刘穗湘、原审第三人隆回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文杰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9月19日,胡小竹因不服隆回县公安局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隆公刑撤字[2011]007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向邵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6年9月21日,邵阳市公安局以撤销案件决定系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邵公复不受字[2016]000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胡小竹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胡小竹。胡小竹对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的范围。本案中,隆回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就胡小竹被故意伤害案作出隆公刑撤字[2011]007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系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邵阳市公安局对胡小竹就刑事司法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于法有据。故对胡小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胡小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小竹承担。上诉人胡小竹上诉称,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刑撤字[2011]0071号撤销案件决定不是刑事司法行为,是行政不作为行为。邵阳市公安局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隆回县公安局的撤销案件决定是刑事司法行为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辩称,该局对胡小竹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胡小竹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隆回县公安局述称,胡小竹不服该局作出的隆公刑撤字[2011]007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邵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邵公复不受字[2016]000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原审判决驳回胡小竹诉讼请求是否正确。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本案中,2011年11月11日,隆回县公安局以胡小竹故意伤害案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上述规定作出隆公刑撤字[2011]0071号撤销案件决定的行为是刑事司法行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对办理刑事案件中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邵阳市公安局作出邵公复不受字[2016]000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胡小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胡小竹提出的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不是司法行为而是行政不作为,是胡小竹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胡小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红玲审 判 员 段嫦娥代理审判员 李 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伍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