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杨某某等被执行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6执异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地址:长垣县张三寨工业区16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某某,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焦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69年4月9日,汉族,住长垣县张三寨乡陈安和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7日,汉族,住长垣县张三寨乡陈安和村。本院在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杨某某等被执行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16)豫0726执恢6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异议人于2009年1月5日向长垣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长垣县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下达(2009)长民二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债务人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重整。2009年8月8日又下达(2009)长民二破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重整期限延长至2010年2月28日。2017年4月27日出具一关于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申请重整一案审理情况说明,载明该案仍在重整期间。另提交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本院认为: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向长垣县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是事实,长垣县法院也下达(2009)长民二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债务人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重整。但由于种种原因,长垣县法院2009年8月8日又下达(2009)长民二破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重整期限延长至2010年2月28日。至今已过重整期限,未裁定重整程序终止,2017年4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该案仍在重整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既然长垣县人民法院未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此案仍在重整期间。异议人的异议申请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河南新乡市某某医用卫材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执恢63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姜志霞审 判 员 李绍简代理审判员 邹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婉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