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蓉诉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蓉,刘雪枚,刘德新,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撤1号原告:周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树,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辉,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枚。被告:刘德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恒,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29号。法定代表人:周孝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永林,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蓉因刘雪枚、刘德新与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泰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衡中法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第19号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树、王云辉、被告刘雪枚及其与刘德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恒、被告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永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第19号调解书第二、三、四、五、六、七项。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1、第19号调解书将案件性质定性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调解书的内容违法。2、调解书的内容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周蓉常年生活在国外,对被告之间的合作项目并不知情,截止2016年11月下旬才知晓第19号调解书的内容。该调解书内容严重损害了周蓉的股东权益,导致周蓉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刘雪枚、刘德新辩称:1、调解书是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2、周蓉提出的撤销之诉已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3、周蓉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没有原告主体资格。4、第19号调解书不违反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福泰公司辩称:对周蓉起诉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支持周蓉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周蓉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对周蓉的起诉资格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首先,周蓉对刘雪枚、刘德新诉福泰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没有独立请求权,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进而参加诉讼的人。福泰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能够独立地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周蓉不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对该案诉讼标的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不属于该案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次,周蓉与刘雪枚、刘德新诉福泰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该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前提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周蓉认为原审案件损害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益,因而提起诉讼。但原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并未导致周蓉股东权利的丧失,也未影响其权利的行使。任何公司行为,包括诉讼,虽然能影响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但这系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经济上的牵连,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公司股东与公司参加诉讼的案件处理结果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周蓉作为公司股东,仅与原审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经济上的牵连,该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周蓉不属于原审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综上,周蓉不具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案件中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对该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至于该案调解是否错误,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蓉的起诉。周蓉预交的诉讼费4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雷 玲代理审判员 谭天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