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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婷与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1149号原告:王婷,女,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安,河南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芳,女,198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王婷与被告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案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国红审 判 员  孙先兴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