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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金舟和九江盛世川王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互为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舟,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小校场**号*栋*单元***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互为被告、二审上诉人):九江市盛世川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孤溪埂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陈金舟因与被申请人九江市盛世川王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川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九中民三终字第31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金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陈金舟在岗工作期间享有十八个休息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九个休息日。陈金舟享有盛世川王公司延长其工作时间一百三十小时的工资报酬,二审判决未予认定。(二)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的,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一审法院拒收陈金舟的《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三)二审判决遗漏其诉讼请求。判决遗漏陈金舟在岗工作期间还应享有五天法定节假日。陈金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查,陈金舟在其一审诉状陈述,其自2014年10月20日至同年12月25日在盛世川王公司劳作67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可以认定陈金舟在盛世川王公司工作期间至少应享有9个休息日。陈金舟诉请盛世川王公司偿付其延长工作时间130小时的报酬,对此,盛世川王公司不予认可,陈金舟所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盛世川王公司在工作日安排其加班的事实,二审法院不予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有陈金舟在其一审诉状中的陈述、盛世川王公司在其一审答辩状中的陈述、九江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九劳社仲案字[2015]026号裁决书等证据佐证,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陈金舟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二)关于陈金舟是否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及人民法院是否未调查收集的问题。经查阅本案一审案卷,未见陈金舟所称的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陈金舟也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拒收《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陈金舟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三)关于一审判决是否遗漏陈金舟诉讼请求的问题。经查,陈金舟在申请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期间,均未提出有关5天法定节假日的诉讼请求,陈金舟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陈金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金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姚 平代理审判员 高 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