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东营市云帆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云帆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云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虹,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云帆工贸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5)垦商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山东德弘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东营市云帆工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747676元、利息160436.66元。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月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