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359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海,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刘芳,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