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3刑初42号公诉机关屏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杰,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屏南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本院撤销缓刑,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屏检公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怀清、代理检察员陈辉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杰一方人员看见魏某所驾驶的浙G×××××小车停放在屏南县古峰镇街心广场对面路段,便将此事告知张杰等人。张杰等人取来刀具等物品并纠集同案人分得上述物品后,由其乘车前往广场确认魏某所驾驶小车。后张杰、余某指使张某1、陈某某二人将魏某小车轮胎扎破并指使上述人员持刀追砍魏某等人。追砍未果后上述人员又返回街心广场砍砸魏某小车。后被告人张杰乘车接走同案人员,并叫余某返回古厦捡打架时掉落的刀械。魏某逃脱后电话联系徐某等人赶到街心广场,发现宋某等人乘坐闽J×××××出租车经过该路段,便驾车共同拦截该出租车,后在屏南县古峰镇东环中路富民加油站旁路段持刀打砸该出租车,并砍伤余某后离去。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杰在屏南县古峰镇花亭街附近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张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其否认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主要作用,其辩称其没有提议并指使他人扎魏某的车胎以及追砍魏某等人,亦未叫余某去捡打架时掉落的刀械。经审理查明:因被告人张杰等人与魏某(已判决)存在矛盾,2015年5月14日22时许,张杰一方人员李某某(已判决)看见魏某驾驶的浙G×××××小车停放在屏南县古峰镇街心广场对面路段,便将此事告知张杰、余某(已判决)等人。被告人张杰、余某得知后便纠集李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宋某、李某、张某1、张某2(以上六人已判决)等人并将刀具、口罩、帽子等物品分发给上述人员。随后,被告人张杰、余某乘坐由宋某驾驶的套牌号为浙A×××××小汽车前往屏南县古峰镇街心广场处确认停放在该路段的浙G×××××小车确系魏某所驾驶的小车后,便指使张某1、陈某某将魏某所驾驶的浙G×××××小车右前轮胎扎破。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杰与余某、宋某看到魏某在更换轮胎之际,又指使苏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李某、张某1、张某2等人持刀追砍魏某等人,魏某等人逃脱后,张某2等人又返回街心广场路段持刀砍砸浙G×××××小车。事后被告人张杰乘车接走苏某某等人,并叫余某返回古厦去捡打架时掉落的刀械。魏某逃脱后,其一方人员徐某、周某、张某3、吴某2(以上四人已判决)等人闻讯赶到屏南县古峰镇街心广场,在发现宋某、余某等人乘坐闽J×××××出租车经过该路段后,魏某驾驶闽J×××××小汽车、张某3驾驶闽J×××××小汽车、周某驾驶JS8331小汽车分别搭乘吴某2、徐某等人共同追逐拦截余某等人乘坐的出租车,后在屏南县古峰镇东环中路富民加油站旁路段将该出租车逼停,徐某等人持刀打砸该出租车,并砍伤余某后离去。经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闽J×××××出租车的损毁价格为4558元;浙G×××××小车的损毁价格为2440元。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余某伤情为轻微伤。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杰在屏南县古峰镇花亭街附近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余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与张杰、宋某一同开车在逛街,后张杰接到电话称李某某看见魏某的小车停放在广场路边,因二人此前存在矛盾,张杰让其一起协商如何报复魏某。李某、张某1等人从其车上拿了帽子、口罩、刀具等物品后,张杰让李某与张某1等人将魏某的车子的轮胎扎破。随后宋某驾车搭乘其与张杰二人前往街心广场确认魏某在场,张杰遂打电话给苏某某、李某某中的一人并说:“魏某确定在场。”而后张杰接了一个电话说:刚刚苏某某等人已经打完魏某了,我们去一中的小巷里面等苏某某他们。”过了一会儿,张某2等四人就上车了。张杰打电话给宋某让其与宋某去捡苏某某、李某他们打架丢在古厦的砍刀,在捡到砍刀后乘坐出租车离开路过街心广场时被魏某一方人员发现,魏某一方人员开车追赶,并在富民加油站附近逼停其乘坐的出租车,随后魏某一方人员持刀打砸出租车,并用关公刀将其砍伤。2、同案犯宋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开车搭乘张杰、余某二人前往街心广场确认停放在该处的小车系魏某所有,张杰遂打电话给小弟让他们去扎魏某车子的轮胎。再次经过魏某车旁时,张杰及余某发现魏某在修轮胎,张杰遂打电话通知苏某某等人,告知他们可以拿刀追砍吓唬魏某。之后张杰叫其开车去接苏某某等人,后又打电话叫余某等人去捡打架时掉落的刀具,其与余某等人在捡到张某1等人丢下的刀后乘坐出租车回家,途经街心广场时被魏某等人看见,便被魏某等人开车拦截,并将余某砍伤。3、同案犯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一方人员发现魏某的车子停在街心广场下面,随后大家到余某的车上拿了帽子、口罩、刀等物,张杰、余某让李某、张某1等人去扎魏某车子的轮胎。后张杰不停打电话给其,告诉其魏某出现了,其遂与李某、张某1等人持刀去追魏某,但没有追到,返回的时候看见魏某的车子,张某2将魏某车子的玻璃给砸破。张杰、余某在事后接其返回甘某2。其称其都是与张杰一起混社会,张杰吩咐的事情他都会去办。4、同案犯张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与李某、陈某某等人得知魏某的车子在街心广场停着,余某提议将魏某的小车轮胎扎破,以便趁机追砍魏某,张杰当时没有表示反对,大家都清楚他默认我们的提议,而且大家都知道张杰、余某二人与魏某有矛盾。之后张杰打电话给张某2等人让其把魏某的车胎扎破以及告知上述人员魏某在换轮胎,可以趁机去追砍魏某。张杰和余某是他们的领头,都是通过口头安排他们去扎轮胎以及追赶魏某的。5、同案犯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一方人员在好乐迪KTV门口商量关于追打魏某的事情,余某与张杰商量后提议先将魏某的车胎扎了,后张杰、余某及另一名男青年取来刀具分发给大家并称让两个生面孔将车胎扎了,张杰表示同意。后张杰、余某等人驾车前去确认魏某是否在车上,指使张某1等人去扎轮胎,并叫其几人去追砍魏某。当时张杰、余某、张某2都有说要打魏某的话。6、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前苏某某有在QQ群中发过魏某的照片,并称要关注魏某的车牌号。案发当晚其看到魏某的车停放在街心广场,就电话通知张杰,并返回好乐迪将此事告知苏某某。后其与苏某某等人持刀追砍魏某,其有用关公刀敲了一下魏某的车辆。7、同案犯张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余某有叫陈某某去扎魏某的车胎,并等其在换轮胎时去打他。后苏某某有接到电话称魏某在换车胎,其几人便持刀追砍魏某,并砍砸了魏某的车辆。事后宋某有开车来接他们。8、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张杰有说魏某的小车停在街心广场马路边,让大家说一下怎么弄。余某提议找人将其车胎扎了,后其一方人员取来刀具、口罩等物品砍砸魏某车辆并追砍魏某。是张杰、余某安排他们去打架,事后张杰等人有驾车来接其几人回甘某2。9、同案犯魏某、徐某、周某、甘某3、黄某、张某3、吴某2的供述及上述部分人员的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魏某的车胎被扎破并被他人蒙面追砍。后其一方人员有驾车追赶、逼停三名男青年乘坐的出租车,徐某等人有持刀打砸出租车并将余某打伤。10、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1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驾驶闽J×××××出租车搭载三名男青年,后一男青年发现有人跟踪遂叫其快点开。车开到富民加油站附近的时候,被一辆黑色小轿车逼停了下来,小轿车上的一名男青年下车后叫其车上的三名男青年下车,后其所驾驶的出租车被砸坏且车上的乘车人员亦被打伤。1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从宁德顺翔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辆ANX810小车,并换为浙A×××××车牌,于2015年5月15日将车借给苏某某。12、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屏公鉴(2015)268号鉴定书证实,余某左胫骨中上段开放性不全骨折,右手掌外伤累及肌腱,头部外伤,多处挫擦伤,伤情属轻微伤。13、屏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屏价认证[2015]20、21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浙G×××××本田雅阁小汽车损毁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440元。闽J×××××出租车损毁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558元。14、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涉案刀具、车辆的受损情况。15、屏南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各一份证实:屏南县公安局扣押涉案物品情况。1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光盘证实:2015年5月15日0时50分至2时15分,张某1、李某、苏某某等人持械损毁浙G×××××小汽车并持械追砍魏某,周某、张某3、魏某等人分别驾驶三部小车追逐和拦截闽J×××××出租车,以及出租车被拦停后徐某、吴某2等人持械砍砸的情况。其中,宏福楼北监控可证实案发时1点02分,该路段有4人持刀追赶一名男子(为魏某)。17、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话单申请表及宋某、周某、苏某某、张某1、徐某、魏某等人的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5日上述人员的通话情况。其中苏某某的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1月15日凌晨0时38分至1时24分期间,苏某某只和张杰有电话联系,双方共拨打了18个电话。18、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谅解书、收条证实:魏某的母亲已支付了闽J×××××出租车的损害赔偿款4558元,屏南县盛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魏某一方人员表示谅解。19、屏南县人民法院(2015)屏少刑初字第11号、(2016)闽0923少刑初2号、(2016)闽0923刑初47、55、94、12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涉及的同案犯均已被法院判处刑罚。20、屏南县人民法院(2010)屏少刑初字第17号、(2013)屏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宁德监狱(2015)闽宁监释第121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杰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本院撤销缓刑,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1、屏南县公安局的侦破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杰于2017年1月23日晚11时许在屏南县古峰镇花亭街被抓获。22、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杰的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杰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3、被告人张杰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宋某驾车载着其和余某二人逛街,余某接到苏某某的电话称李某某看到魏某的小车停放在广场路边,因二人事先存在矛盾,因此想找魏某麻烦。其三人取来砍刀和铁棍回到好乐迪楼下,看到李某、张某2等人,余某从车上取来刀具和口罩等物品分发给大家。其不知道是谁提议将魏某的车胎扎破,其当时没有说话,但是默认同意大家去扎轮胎。随后,张某1、陈某某就去扎轮胎,宋某驾车搭载其与余某二人到街心广场确认魏某是否在场,其没有叫宋某开车确认魏某车辆。在确认魏某在场更换轮胎后,余某对李某等人说魏某在换轮胎,李某等人就拿着刀出去了,其没有指使他人拿刀追砍魏某。李某等人追砍魏某后,其不知是谁打电话叫其和余某去接他们。是余某说要去捡打架时掉落的刀具,随后余某和宋某去捡刀,其余人乘车回到甘某2。关于被告人张杰否认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杰与魏某在案发前存在矛盾,在得知魏某车辆停放在街心广场后,其意图报复魏某,遂伙同余某等人一同取来刀具,提议并指使他人扎魏某的车胎,并前去广场处确认魏某是否在现场,在确认魏某在场后,其指使其一方人员持刀追砍魏某,事后其还乘车接送苏某某等人,并叫余某回古厦捡打架时掉落的刀具。上述事实有同案犯余某、宋某、苏某某、张某1、李某、陈某某的供述予以证实,且各同案犯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杰虽未直接参与扎胎、追砍他人的过程,但是其在本案中起到组织、谋划的作用,并指挥他人参与寻衅滋事的犯罪过程,应当认定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因此被告人张杰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杰伙同同案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宗孟人民陪审员 张东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达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