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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伟、李德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李德恒,石清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187号申请人:刘伟,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申请人:李德恒,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申请人:石清秀,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申请人刘伟与被申请人李德恒、石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德恒、石清秀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55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伟以其与程智慧名下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安阳恒大绿洲小区一期2号楼2单元11层04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德恒、石清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5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伟与程智慧名下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安阳恒大绿洲小区一期2号楼2单元11层04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