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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吉川、张昌勤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吉川,张昌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343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吉川,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赤水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赤水市。2016年3月9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经仁怀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昌勤,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文盲,住贵州省习水县。2016年3月2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审理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吉川、张昌勤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6)黔038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吉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吉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吉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吉川撤回上诉。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秋屏审判员  冯在军审判员  邓 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明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