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满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兵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满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王兵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699号之一原告:曲沃县满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满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春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兵彦,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受理原告曲沃县满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兵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兵彦在曲沃县农村合作联社万户分社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