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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现住嘉善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代理检察员许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0时55分许,被告人陈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路龙鑫公寓地方处时,与蔡某因事故停放在路上的车号为粤S×××××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处警后,陈亮因涉嫌酒后驾车被查获。后在医院抽取陈亮的血液进行检验,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的陈亮案发时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此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供述,证人吕某、邱某的证言,提取血样登记表,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陈亮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亮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娄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