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杨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128号申请人:张某,女,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张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申请人张某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张某父亲杨文春xxx。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是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是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