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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裴兰旺、李旺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兰旺,李旺付,段中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裴兰旺,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李旺付,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段中传,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兰旺与被执行人李旺付、段中传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裴兰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1998)怀民初字第25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