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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贤君、肖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贤君,肖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34号申请执行人马贤君,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肖革,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13028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贤君与被执行人肖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