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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与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842号原告: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蒲世奎,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谢勇。原告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遂宁市中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牛区兴鼎信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晋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