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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胡兵与李祥何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何旭,李祥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612号原告:胡兵,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何旭,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祥,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胡兵诉被告何旭、李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胡兵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兵负担。审判员 谭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远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