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秋花、纪向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秋花,纪向秀,刘东桃,李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孙秋花,女,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博兴县。申请执行人纪向秀,女,194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刘东桃,女,1965年1月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执行人李美英,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办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广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