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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为树与葛步雁、吕立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为树,葛步雁,吕立香,嵇胜利,陆应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1686号原告刘为树,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葛步雁,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吕立香(系被告葛步雁之妻),女,1975年11年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嵇胜利,男,1969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陆应萍(系被告嵇胜利之妻),女,1969年9年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刘为树诉被告葛步雁、吕立香、嵇胜利、陆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为树、被告吕立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步雁、嵇胜利、陆应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为树诉称:被告葛步雁和吕立香是夫妻关系,被告嵇胜利和陆应萍是夫妻关系。2016年9月26日,被告葛步雁、嵇胜利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月息2分,被告至今未能偿还。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计算);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吕立香辩称:葛步雁已经于2015年7月26日离家出走,他向原告借钱我不知情。我独自抚养两个孩子,靠卖蔬菜为生,无力偿还。被告葛步雁、嵇胜利、陆应萍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葛步雁和吕立香是夫妻关系,被告嵇胜利和陆应萍是夫妻关系。2016年9月26日,被告葛步雁、嵇胜利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1.5万元,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为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月息2分)今借人葛步雁嵇胜利2016.9.26”。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葛步雁和吕立香是夫妻关系。被告嵇胜利和陆应萍于2013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2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出示被告葛步雁、嵇胜利出具的借条;被告葛步雁和吕立香、被告嵇胜利和陆应萍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为树与被告葛步雁、嵇胜利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有被告葛步雁、嵇胜利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葛步雁、嵇胜利对该借款本息应予清偿。该债务是发生在被告葛步雁和吕立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吕立香对该借款本息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被告吕立香的相关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刘为树与被告葛步雁、嵇胜利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不是发生在被告嵇胜利和陆应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陆应萍对该借款本息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葛步雁、嵇胜利、陆应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步雁、吕立香、嵇胜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为树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还清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为树对被告陆应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葛步雁、吕立香、嵇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元。审判长  崔春玲审判员  苗 东审判员  王正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榕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