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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井忠与被执行人金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井忠,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白井忠,男,195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金志,男,1973年11月12日生,满族,住兴城市东辛庄镇。申请执行人白井忠与被执行人金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该执行案,经调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提出结案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