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30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海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潞宝金和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30民初604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对原告北京海建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潞宝金和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晋0430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430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中“潞宝金和生食品有限公司”补正为“潞宝金和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张慧琴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