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红玉诉葫芦岛市水韵田园休闲山庄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玉,葫芦岛市水韵田园休闲山庄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1856号原告梁红玉,女,1974年2月3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大琉璃瓦村陈屯20号。委托代理人李雷明,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昊,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葫芦岛市水韵田园休闲山庄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琉璃瓦村石门沟。法定代表人于占塘,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玉与被告葫芦岛市水韵田园休闲山庄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红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红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玉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梁红玉承担。审 判 长 金 健人民陪审员 魏长城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