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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刘敏红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刘敏红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9646850-8。负责人:刘金源,社长。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敏红,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白沙桥第五经济社)因与被申请人刘敏红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6)粤06第19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沙桥第五经济社申请再审称,一、狮山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非法剥夺再审申请人的答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等法定的救济权利。1、行政处理行为不符合《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新入户人员,按照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的规定。因行政处理申请人未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故行政行为明显违法。2、狮山镇政府“不公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整个行政处理过程没有依法告知再审申请人对行政处理事项作出申辩或答辩。3、再审申请人也从未签收过狮山镇政府有关行政处理通知,也没有收到其作出的涉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故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由于上述原因,再审申请人的答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等法定的救济权利被非法剥夺。二、再审申请人的《章程》是合法有效的。刘敏红是否再审申请人成员?是否持有《成员证》?是否再审申请人股东?是否持有《股权证》享有股权收益?这一系列重要事情都要以《章程》规定以及村民大会表决通过为准。经合法程序制定的《章程》至今仍然合法有效,本经济社的一切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该《章程》办事。但再审申请人《章程》规定外嫁女及子女不在配股购股范畴,不得进行股份分配。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3、再审申请人《章程》证实:本经济社自章程订立之日至今一直都遵守这份合法的《章程》,本经济社的一切事务都严格按照本《章程》办事。《章程》第二章第八条对有关成员配股购股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第四章第十二条对有关出嫁女成员股权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第十三条又规定同时持有《成员证》和《股权证》的,才能享有股份分红的权利。经查,刘敏红根本不符合《章程》上述条款规定。该《章程》多年来从未经合法程序修改过,本经济社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这份《章程》。三、本社重大事情由股东大会决定。本经济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成员大会(股东大会)高票数通过作出决议,坚决不同意给外嫁女子女持有股份、享有再审申请人成员同等待遇(股权收益)。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原则;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2、《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利益的一切事项,都必须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五条规定:“新入户人员,按照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3、本经济社召开全体成员大会,绝大多数的股东成员表决的结果是:不同意包括刘敏红在内的本经济社的外嫁女的子女持有股权、享有相应收益分配权利及享有相应的股权权利。特别说明:在这表决的股东成员中,很多都有外嫁女子女,但他们都遵守章程,表决不同意。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全体成员大会是本经济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表决结果必须无条件严格执行。四、本社是依法自治,保障社员合法权益。本经济社并没有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23-24条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1、外嫁女如果是嫁给其他农村的村民,其本人的户籍可依法迁到夫家入户,并且其本人及其子女可依法入股夫家的经济社,完全可以依法享受夫家经济社的股权收益,所以根本不存在任何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形。2、外嫁女如果是嫁给城镇居民,当时这部分人为免“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耕种之苦,其本人早已离开我村到城镇生活,之后就再没有履行经济社社员该做的耕种田地等义务;他们到城里当工人,享受城镇人众多福利待遇,故再审申请人根本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情形。3、再审申请人的章程有明确规定,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这样才公平合理,这样才保持农村经济平稳发展。现镇政府将它变成有入无出,失去平衡,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引发组织成员众多矛盾,严重影响农村及再审申请人的经济平稳发展。五、狮山镇政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理显失公正,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强调依法治国,真正由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六、刘敏红没有出资购股,再审申请人根本没有收到过款项。七、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对集体财产的分配等一系列重大事宜有绝对自主权,由村民大会依章程决定,镇政府不应当违法干预村民依法自治的正常活动。八、现在是因为再审申请人每年都有分红,刘敏红等外嫁女及子女才认为其是再审申请人的成员。狮山镇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是用伪证据取代真证据作出来的,必须纠正。九、《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当时主要领导李某不可告人的目的。综上所述,刘敏红根本不是再审申请人成员,更不是再审申请人股东,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其起诉,或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审查白沙桥第五经济社是否支付刘敏红征地分配款的问题。经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1日作出的狮府行决字[2009]263号行政处理决定,确认原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白沙桥股份经济合作社自2008年9月14日开始给予刘敏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以及刘敏红无偿享有10股股权权益等内容。原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白沙桥股份经济合作社拆分为包含白沙桥第五经济社在内的九个股份合作经济社,其原成员按户籍归属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权益由户籍所在地的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刘敏红的户籍所在地为白沙桥第五经济社,故白沙桥第五经济社应承担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应股份权益。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白沙桥第五经济社于2015年7月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向刘敏红发放征地分配款743800元,符合法律规定。白沙桥第五经济社认为刘敏红不是该社股东,同时认为狮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未能提出充分反驳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白沙桥第五经济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白沙桥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