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庄旭东申请执行向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旭东,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93号申请执行人庄旭东,男,生于1966年11月23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向明,男,生于1967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庄旭东依据(2016)渝0243民初46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向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向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37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565元、执行费16100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后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向明在领取重庆福冠投资集团的工程款后,申请执行人庄旭东以1370000元为标的按比例参与分配,此后以剩余欠款本金作为标的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向明在彭水县民政局应领取的工程款;二、两次分配后尚余本金由向明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庄旭东三分之一,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庄旭东三分之一,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庄旭东三分之一;三、申请执行人庄旭东自愿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执行费16100元由申请执行人庄旭东于2017年8月30日前垫付执本院执行局,由被执行人向明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庄旭东。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暂缓本案的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向明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庄旭东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