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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7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632号原告李某某,男,住义县。委托代理人艾某某,女,住义县。被告郭某某,男,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