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跃辉、吴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跃辉,吴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921号原告:黄跃辉,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委托代理人:郭金贵,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畏,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跃辉与被告吴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跃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跃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跃辉承担。审 判 长  曹玉红人民陪审员  蒋鸿雁人民陪审员  涂冬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