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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朝喜与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喜,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6民初2720号原告:刘朝喜,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毛南族,住贵州省平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青、柳晓婷,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相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瑞、王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朝喜与被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安蓝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朝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青、柳晓婷,被告诚安蓝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朝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诚安蓝盾公司支付拖欠刘朝喜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900元(300元/天×43天-已付5000元)。事实和理由:诚安蓝盾公司承包了位于厦门市××区的万科云玺工地的装修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苏超丰,苏超丰承包工程后转包给殷寒顶,殷寒顶又转包给潘志洪。潘志洪于2016年8月份起陆续叫刘朝喜等人到万科云玺工地干活。刘朝喜于2016年8月25日入职,岗位是木门安装,工资300元/天。诚安蓝盾公司未与刘朝喜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总是拖欠工资。庭审过程中,刘朝喜确认系潘志洪招用其至讼争工地从事木门安装工作,其工作由殷寒顶安排,其曾收到过部分报酬,系潘志洪以现金方式支付。诚安蓝盾公司辩称,诚安蓝盾公司将万科云玺工程的木工、搬运工事务发包给苏超丰承揽,相关事务全部由苏超丰负责。诚安蓝盾公司已超额向苏超丰支付合同款项。刘朝喜系殷寒顶、潘志洪雇佣的散工,与诚安蓝盾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诚安蓝盾公司在工人追索工资时才知晓苏超丰将工程再次转包给殷寒顶之事,对刘朝喜与苏超丰、殷寒顶、潘志洪之间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诚安蓝盾公司承包位于厦门市××区的万科云玺项目的室内装修工程后,将其中一部分木构件安装工程交由案外人苏超丰承揽。诚安蓝盾公司与苏超丰签订《分项承揽合同》,约定安装范围包括26F-3F入户门、室内门、玄关鞋柜、衣柜、盆柜等,总承揽金额724914元。二、刘朝喜于2017年1月9日向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诚安蓝盾公司支付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900元。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9日作出厦劳仲案[2017]031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朝喜的仲裁请求。刘朝喜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朝喜向本院提交一份《追加被告申请书》,请求追加苏超丰、殷寒顶、潘志洪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理由为刘朝喜认为诚安蓝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苏超丰、苏超丰又转包给殷寒顶,殷寒顶再转包给潘志洪,潘志洪于2016年8月份起陆续叫刘朝喜等人到万科云玺工地干活,苏超丰、殷寒顶、潘志洪应与诚安蓝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刘朝喜主张的其与潘志洪等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与本案不具有不可分性,刘朝喜可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刘朝喜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本院认为,诚安蓝盾公司将讼争工程交由案外人苏超丰承揽,刘朝喜亦确认讼争工程经多层分包转包、刘朝喜系最后一手承包人潘志洪招用的工人,即刘朝喜与诚安蓝盾公司之间没有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刘朝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诚安蓝盾公司的劳动管理或其报酬系诚安蓝盾公司支付,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与诚安蓝盾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朝喜以诚安蓝盾公司为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诚安蓝盾公司支付工资,依据不足,本院对刘朝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朝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朝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幼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