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文凡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176号罪犯李文凡,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汕尾中法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凡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文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文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1次;2015年8月、2016年4月、12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3月因(2014年度)劳动生产超产30%以上获得监狱记功一次。本次考核期累计扣6分,最高一次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妙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