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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陆昔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陆昔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475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石涵,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员工。被告:陆昔阳,男,197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昔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维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