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蔡碧云与黄石锦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碧云,湖北黄石锦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蔡碧云。被执行人湖北黄石锦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铜花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丽霞,系该公司董事长。蔡碧云诉湖北黄石锦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黄石锦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碧云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黄石锦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标的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蔡碧云依据(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湖北黄石锦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