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春秀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胡延安。被执行人:姚春秀,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姚春秀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391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春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春秀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大众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春秀所有的车牌号为XX的XX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柏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