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丽娜与武楠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娜,武楠,徐学礼,北京福瑞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娜,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楠,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原审被告:徐学礼,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福瑞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环路28-3号一层。法定代表人:韩有志,总经理。上诉人孙丽娜因与被上诉人武楠、原审被告徐学礼、原审第三人北京福瑞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4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孙丽娜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案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项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法院不违反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孙丽娜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孙丽娜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孙丽娜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