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689缪德元与泰州海陵区凯利酒店、倪拥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德元,泰州海陵区凯利酒店,倪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缪德元,男,195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泰州海陵区凯利酒店,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宏基花园公建*幢102。投资人:倪拥军。被执行人:倪拥军,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德元与被执行人倪拥军、泰州海陵区凯利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缪德元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缪德元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2民初0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