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秦程与龚嘉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程,龚嘉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秦程,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龚嘉明,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程与被告龚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程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