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建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章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368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章,曾用名张建涛,化名张建(健),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西安联合职业培训学院业务员,住蓝田县。2015年6月29日因本案投案,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3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抓获,2017年3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鹏、张雨涛,陕西唐烽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陕0116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对被告人张建章的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建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建章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建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章撤回上诉。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刑初6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利宾审 判 员 阿尼沙代理审判员 裴 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龙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