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6刑初59号公诉机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景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2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奥泽汽贸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候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撞开道路西侧奥泽汽贸院门驶入院内与院中停放的李某某所有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三车部分损坏。经酒精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4.4mg/100ml,此事故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候某某、李某某无责任。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和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奥泽汽贸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候某某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撞开道路西侧奥泽汽贸院门驶入院内与院中停放的李某某所有的本田思域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三车部分损坏。经酒精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4.4mg/100ml,此事故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及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候某某、李某某无责任。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对此案受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李某某传唤至交警大队。2、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李某某准驾车型C1,候某某准驾车型B2。3、机动车信息查询,证实冀***号小型轿车状态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号小型轿车状态正常。4、户籍证明信,证实李某某、候某某、李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冀***号小型轿车、***号小型轿车扣留,对驾驶人员进行检验血液。6、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候某某、李某某无责任。7、候某某陈述,证实自己在道路右侧正常行驶,车辆被追尾了,撞我的车又拐入路西侧的奥泽汽贸院内停下,司机下车说自己喝酒了,然后我打电话报的警。8、李某某陈述,证实事发当时在奥泽汽贸院内,听到门前路上“呯”的一声,接着一辆小型轿车把我们院门撞开驶入院内,把一辆停在门口处的本田牌新的小型轿车撞了,司机下车后说自己喝酒了,我就打了报警电话。9、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驾驶冀***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到肇事地点,驾驶的车灯不行,开的近光,没注意前方的车,到跟前了赶紧向左打方向躲避,但没躲开,发生追尾相撞,之后驶入一个卖汽车的院内撞了一辆停在院内的车,自己喝酒了,有C1驾驶证,车是买的二手的,没有保险。10、丰宁满族自治县县医院酒精含量检测,证实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4.4mg/100ml。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再场图、照片,道路条件勘查记录,证实事故发生现场及道路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间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供述能够证实本案事实,均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证行车安全,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三至五个月拘役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韩秀军代理审判员 周晓梦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