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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焦连娟与杨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连娟,杨启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592号原告焦连娟,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奋斗乡双河村农民,住萝北县奋斗乡。被告杨启友,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奋斗乡农民,住萝北县奋斗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连娟与被告杨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8.20,予以免除。审判员  杨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也北在结信用合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