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连运、李文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运,李文章,贾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001号申请执行人赵连运,女,194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文章,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县。被执行人贾巨荣,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申请执行人赵连运与被执行人李文章、贾巨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7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77746.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连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章、贾巨荣无能力履行,且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文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7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代理审判员 鲁 滕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