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包光全申请执行龙品初买卖合同纠纷8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光全,龙品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85号申请执行人包光全,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被执行人龙品初,男,藏族,1987年6月18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人包光全申请执行龙品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品初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柏兴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包光全与龙品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423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元祥 搜索“”